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印章管理与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纪委办公室印章管理,明确印章使用范围,规范各类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纪委办公室印章,纪委领导名章以及纪委办公室管理的其他印章(以下简称纪委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纪委印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核审后刻制。印章磨损需要重新刻制,须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重新刻制。各级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带有“学院纪委”字样的印章和业务用章。
第四条 纪委印章刻制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确定印章形式、规格,并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地点刻制。
第五条 纪委印章刻好后须先在学院党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并登记后,方可启用。
第六条 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的印章、因磨损而重新刻制印章的原磨损印章,应及时交回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纪委印章要专管专用。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纪委办公室印章、纪委领导名章,由学院纪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管理人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印章管理人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纪委办公室主任管理。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如确因工作需带出时,必须经纪委书记批准,并要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跟随监印。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学院党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第九条 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条 使用纪委印章,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纪委书记审核批准,纪委办公室主任复核后并履行登记手续,方可用印盖章。印章管理出现事故,要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纪委办公室主任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不得使用纪委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
第四章 使用印章的各类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纪委印章,须填写《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办公室印章使用审批表》(附后),经审批后方可用印盖章。
第十三条 凡以学院纪委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公文的用章,按《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执行。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学院纪委名义发出的函件,应按规定格式打印,经纪委办公室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方可用印盖章。
第十四条 需开具廉政函的,须提交所在部门的证明材料,走审批程序,方可开具廉政函。不得开具空白廉政函或证明。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因私需纪委办公室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纪委印章的,须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或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附相关印证资料文件,送纪委办公室审核办理。
第十六条 非本校职工、有工作单位的本校教职工家属,外出或其它事由,不属学院纪委办公室出具证明的范围。
第十七条 在使用纪委办公室印章时,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由学院纪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印章使用审批表
附件
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印章使用审批表
编号: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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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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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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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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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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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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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院领导 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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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
纪委书记 审定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纪委办公室 复核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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